法例方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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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物及古蹟條例(香港法例第五十三章)第六條,除第(4)款另有規定外,任何人皆不得︰
- 於暫定古蹟或古蹟內進行發掘,建築或其他工程,種植或砍伐樹木,或積於坭土或垃圾 ;
- 拆卸、移動、障礙、毀損或干擾任何暫定古蹟或古蹟,
但依據古物事務監督所授給許可證之規定者則不在此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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維修情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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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開工前要做好一切記錄如測量、相片、繪圖等。
- 分析物業歷史過程,部份物業曾被改建。
- 要保留歷史建築特色,細部特徵(如圖書裡的故事,木刻裡的題材等)
- 採用傳統技術維修(聘用傳統磚工、木 工、陶工等,可在國內尋找)
- 避免選用新物料(磚、瓦可以盡量用回原有的,木雕損毀部份,可根據原來式樣補回,不應換掉)
- 維修過程中,小心保護其它部份,不應損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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